古代中国“商标”的起源及其保护
“商标”,简而言之,即“商业标记”。商标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人类出于识别的目的而在某些物品上刻印标记的实践,再到之后手工业者在艺术或实用产品上开始标上自己的签名,即“标”。这些标记经过历史的洗练、实践的检验,逐渐演变成现今的商标法律制度。(余俊著:《商标法律进化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5 页)
古代中国“商标”的起源
宋代以前,我国商标的发展主要有“物勒主名”“物勒工名”和“物勒地名”三种形式,其中以“物勒工名”最为著名。根据出土文物所示,在秦国和三晋时期“物勒工名”制度已发展得较为完善。秦国的兵器生产其中央监造者为相邦,郡级为郡守,主造者为工师、令丞、士大造、工大人等;直接制造者称之为“工”,工后为人名。一般兵器上必须有监造者、主造者和工者的姓名。这种制度除了方便追溯责任外,还能有效保证产品的质量。
通过一些文学作品,我们也可发现有关“物勒工名”的记载:例如,《汉书·王尊传》中的“箭张禁,酒赵放”;东汉《金马书刀铭》云:“巧冶练(炼)刚(钢),金马托形,黄云错镂,兼勒工名。”虽然东汉末年崔寔在《政论》中对“物勒工名”制度的实效提出质疑,但是此项制度因具备可以通过标记工匠的姓名来达到追溯产品来源和监督产品质量的功能性作用,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故一直为历代统治阶级所推崇。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曾给予此项制度以高度评价。
可以说,“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国古代手工业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南京明初的城砖上有这样一段铭文,也充分体现了“物勒工名”制度在我国的普遍性。
自宋代开始,我国的工商业产生了飞跃式的发展。宋元和明清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两大高峰,前者商品经济极度繁荣,后者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逐渐成熟发达的贸易也催生了民间商标权利意识的萌发。工商业者已懂得通过突出商业标识,来达到各生产者与销售者推广销售网络和扩大产品信誉,以区别于他人产(商)品的目的。他们或在产品上刻印制造者的姓名或行铺、作坊的名称,或是直接刻印图形或是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出来。
北宋时期的《清明上河图》就曾描绘了很多汴京城内店铺的招牌,例如“刘家上色沉檀栋香”“王家罗锦匹帛铺”“刘三叔精装字画”等。到了明清时期,中国商铺中的店招和商号名称则更加清晰和醒目。随着商品流通的频繁和流通范围的日益扩大,一些孤立的地方市场逐渐开始统一,异地贸易的增多使得商家们除了依靠店招吸引顾客外,还注重在远销产品上突出商号名称以扩大销售。
商业贸易的繁荣,促使一些商人开始懂得使用商标为其带来财产性利益,例如清代的许仲元在《三异笔谈》中记录了徽州商人汪益美如何利用商标致富的事例。
古代中国对商标的保护
(一)国家对“商标”的保护
由于“物勒工名”制度具有突出产品标记、区分产品来源的特点,符合商标的一般属性,故在清代以前国家对“商标”的保护基本上都是关于“物勒工名”的规定。早在先秦时期,《礼记·月令》就规定:“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后来《晋令》也要求:“欲作漆器物卖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器成,以朱题年月、姓名。”
到了唐代,关于“物勒工名”的法律规定则更加细致而严密。例如《唐六典·将作都水监》曰:“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同时,《唐律疏议·职制》对于制造行滥产品者给予相应处罚。
到了清代,国家对商标的保护目的开始明确,由原先以保障商品质量为主要目的兼顾商标标识保护的方式,转变为明确保障工商业者标识的方式。例如顺治十六年(1659 年)沈青臣假冒“金三阳”字号案、乾隆元年(1736 年)黄友龙假冒字号案、嘉庆十九年(1814 年)“大成”布号同名案、道光九年(1829 年)沈丹桂堂招牌被人假冒案等皆是如此。这些案例都是商标权人向官府禀控,要求追究商标侵权人的行为,并由县衙出示禁谕。
(二)民间对“商标”的保护
除了国家对假冒商标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国家法律规范来保障商标权利外,工商业主也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对其专用商业标记进行私力保护,以防止被他人侵权。所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通过醒目标记来维护品牌。据“宋话本《勘皮靴单证二郎神》”记载:制鞋匠任一郎在每双做好的鞋中都会放一张写有“宣和三年三月五日铺户任一郎造”字样的字条,并且家里特设一本“坐簿”,靴子里面的纸条与“坐簿”上是一样的。买家要想知道鞋子的真伪,只消割开这靴,取出纸条儿来看,便知端的。这种做法显然是在利用商标来维护自身商品的信誉。到了清代,针对市场上的仿冒行为,商家也多采用在其字号前标记“真”“真正”“老”“正宗”等字样以与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维护自身品牌形象。
第二,利用广告宣传来扩大产品影响,防范他人假冒。最典型的当属北宋年间济南刘家针铺的白兔捣药的商标铜版,有学者指出这一商标实物比十三世纪欧洲行会的印记最少早了二百年,具有商号招牌、导引和广告的功能。其上书“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针,不误宅院使用。容转与贩,别有加饶。请记白兔儿为记”。其图文并茂的形式极好地突出了商号的名称,并融产品介绍与广告宣传为一体,是古代“商标”中难得的精品。
第三,加入行会公所来加强“商标”的保护。自 17 世纪中国建立同业组织后,明确规定对商标的保护,“辨别牌号,以杜影射”是其重要的任务之一。道光五年(1825 年),绮藻堂布业公所因“业中近有无耻之徒弊生影射各号牌子”,特邀集八十四家同业公议,将各牌名开列于簿,并规定“自议之后,各号增添牌子及新创业者,均须取簿查阅,毋得同名瓜李名避”,从而以行业组织的方式维护各家商号的商标。
结语
中国使用特定标记在物品上的历史非常悠久。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标的形式不断顺应着时代发展而趋向多样化,并为商人广泛使用,最终形成现代商标的雏形。然而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模式的限制、封建统治的钳制以及传统文化的桎梏,商品经济未能充分发展,从而导致民众私权维护意识淡漠。商标保护也一直停留在依靠道德自律、发布行政禁令或行业组织章程规范的层次,没有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方式和范围都非常有限。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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