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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2 日,歌手邓紫棋发文称,与前公司蜂鸟音乐的官司已持续六年多,自己"6 年版税,一分没有",并宣布重录旧作、发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含《泡沫》《光年之外》《后会无期》等)。6 月 18 日,蜂鸟音乐发声明,主张合约期内(2007—2022)邓紫棋创作、表演、录制的词曲著作权和录音制品邻接权均归公司所有,要求平台下架重录版。双方的核心分歧,不是"这些歌好不好听",而是"这些歌的版权到底归谁"。
这篇文章提供三样东西:
① 一套权利的拆法——一首歌、一张产品图,背后其实是"两套权利",搞混了就会像邓紫棋一样六年扯不清;
② 美国法的明确答案——委托设计师、员工、外包做的图,默认版权归谁,什么情况下归你;
③ 三条归属红线——现在就能落进合同和流程里的动作。
先给结论: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不需要登记。但"归谁、什么时候创作的、谁先创作的"要证据。跨境卖家最容易踩的坑是把"我付了钱"当成"版权归我"——付钱买的是"使用",不一定是"版权"。美国法下,自由设计师(freelancer)做的图,默认版权归设计师本人,除非有书面转让;员工在职责范围内做的设计,雇主默认是"作者",但最好书面确认。归属不清的原创素材,等于把维权资格白送给别人。
一、邓紫棋案的核心:一首歌,其实是两套权利
很多卖家看邓紫棋的案子,只看到"明星和前公司吵架",看不到背后的法律结构。这个结构,和你手里的一张产品图是完全同构的。
一首歌背后是两套独立权利:
- 词曲著作权:归词曲创作者。就像你的产品图、详情页文案的"创作"本身——谁画的、谁写的,著作权原则上就归谁。
- 录音制品邻接权:归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指向"某一个具体录制版本"。就像一张图被印刷到包装上后,那个"具体制成品"还牵涉到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权利。
邓紫棋是词曲创作者,所以她主张词曲著作权;蜂鸟音乐是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所以它主张录音制品的邻接权。双方各握一套权利,六年的纠纷本质上是"两套权利怎么切"的问题。
她重录旧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国《著作权法》第 42 条第二款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但要注意,有法律观点认为这一法定许可只覆盖复制权、发行权,是否覆盖信息网络传播权(把歌传到 QQ 音乐、Apple Music 上)存在争议——这也是蜂鸟音乐要求下架时抓的点。
这一层区分,翻译成跨境卖家的语言就是:你"创作"的部分和你"传播/使用"的部分,是两套权利,要分开看。
二、映射到你自己:你手里的"原创素材"也是两套东西
跨境卖家的原创素材,和邓紫棋的歌是同一个结构:
| 素材 | 对应"著作权"(谁创作的) | 对应"邻接权/使用权"(谁有权用) |
|---|---|---|
| 产品主图、场景图 | 摄影师/设计师 | 你可能只有"使用许可",没有"版权" |
| 包装设计、LOGO | 设计师 | 同上 |
| 详情页文案 | 文案作者 | 同上 |
关键判断只有一个:"付钱请人做"不等于"拥有版权"。 你付给设计师的报酬,买到的默认是"这幅图可以给你用",而不是"这幅图的版权归你"——除非书面约定把版权转让给你。
这也是邓紫棋案给所有卖家的第一课:版权归属不写进书面文件,未来就只能靠打官司去"抢"。
三、美国法的明确答案:work made for hire 规则
跨境卖家卖美国站,版权归属看的是美国《版权法》(17 U.S.C.)。它给"委托/雇人创作"划了一条非常清晰的线(依据:17 U.S.C. §101 对"work made for hire"的定义)。
情况一:员工在职责范围内做的设计 → 雇主默认是"作者"。
雇员在雇佣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属于"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法律上把雇主视为作者,版权默认归公司。这里的"员工"是指正式劳动关系下的雇员(employee),不是自由职业者。
情况二:委托自由设计师(freelancer)做的图 → 默认归设计师本人。
自由设计师不是你的雇员,他做的图默认版权归他自己。想拿回版权,美国法要求"书面 work-for-hire 协议",但还有一个隐藏前提:这只适用于法定的 9 类作品(集体作品、影视作品的一部分、翻译、补充作品、汇编、教学文本、试题、试题答案、地图集)。一张产品图、一个 LOGO、一套包装设计,不在这 9 类里。
所以对卖家来说,光让设计师签一份"work for hire 协议"可能不够——对图形/包装这类不在 9 类清单里的作品,真正要签的是书面的版权转让(copyright assignment),把著作权从设计师手里正式转到你名下。
这是"比 AI 深一层"的地方:AI 多半会告诉你"签个 work-for-hire 协议就行",但真正该做的是区分对方是雇员还是外包,外包还要签版权转让,否则协议写得再漂亮也可能无效。
四、三条可落地的归属红线
红线一:委托外包,书面约定版权转让,不止"work for hire"。
跟自由设计师、摄影工作室、外包文案的合作,合同里写明:作品完成后著作权(含复制、改编、网络传播等全部权能)转让给你,且对方保证是原创、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对图形/包装类作品,别只写"work made for hire"。
红线二:员工创作也要书面确认。
雇员职责内创作默认归雇主,但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条款里白纸黑字写清"在职期间为工作创作的作品归公司",能省掉离职后扯皮的麻烦。这条同时覆盖中国的做法——中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对职务作品也有专门规定,公司最好在合同里约定清楚。
红线三:留存创作证据,及时登记。
版权虽然自动产生,但纠纷时"谁先创作、什么时候创作的"要证据:设计源文件(PSD/AI)、往来沟通记录、交付邮件、发布时间戳,都要留。登记的意义后面几篇会展开,这里先记住一句:归属清楚 + 证据齐全 + 及时登记,才凑得齐维权资格。
常见误判
常见误判一:我花钱请人做的图,版权当然归我。
实际情况:委托不等于转让。你付的报酬默认买的是"使用",版权仍归创作者。自由设计师做的图形/包装类作品,光签"work for hire"协议也可能无效(不在 9 类法定清单内),要签书面版权转让。
依据:17 U.S.C. §101(work made for hire 定义)——只有雇员在职责范围内创作,或法定的 9 类委托作品并有书面协议,才算雇佣作品。
常见误判二:网上找的图,改一改、加个滤镜就能用。
实际情况:改编、修改不改变"使用了他人作品"的性质,未经授权的改编本身可能构成侵权。邓紫棋重录自己的歌都要靠法定许可并支付报酬,何况改别人的图。
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权)、第 52 条(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常见误判三:员工做的设计,版权自动归公司,不用管。
实际情况:美国法下雇员职责内创作默认是 work made for hire,雇主是作者,方向对你有利;但中国法下职务作品要区分"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等情形,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有优先使用权。所以无论中美,都建议在合同里书面写清归属,别只靠默认。
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职务作品)。
申请人高频问题
Q1:我请设计师做了一版产品图,版权到底是谁的?
A:默认是设计师的。如果对方是自由设计师,且作品是图形/包装类(不在美国法定的 9 类 work-for-hire 清单里),你需要一份书面的版权转让协议,把著作权正式转到你名下;对方是员工则默认归你,但建议书面确认。
Q2:work for hire 和版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A:work for hire 是"一开始法律就把你当作者",只适用于雇员职责内创作、以及法定的 9 类委托作品(且要有书面协议);版权转让(assignment)是"对方先拥有、再转让给你",需要书面形式。图形、包装、产品图这类常见委托,实务上走版权转让更稳妥。
Q3:中国和美国关于版权归属的规定一样吗?
A:不完全一样。美国是"work made for hire"规则,中国是"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规则(《著作权法》第 11、17、18 条)。两国都承认版权自动产生、都要求转让有书面依据,但具体分类和默认归属有差异。卖美国站,美国规则优先;做中国业务,按中国法来。
Q4:我现在用的图,大部分是多年前找不同人做的,还有救吗?
A:可以补。逐张核对:有没有当时的合同/邮件能证明版权约定;没有的,能联系上原作者的补一份转让协议,联系不上的先评估这张图对销量是否关键、要不要重做一版。留好源文件和交付记录,作为"谁先创作"的证据。
Q5:归属清楚之后,下一步做什么?
A:及时登记。美国版权登记不是"证明你有版权",而是拿到三样东西——起诉资格(17 U.S.C. §411)、初步证据(§410)、法定赔偿和律师费资格(§412)。具体官费、窗口期见"美国版权登记有什么用"一篇。
附录:官方核验链接
| 用途 | 链接 |
|---|---|
| 美国版权法 work made for hire 定义(17 U.S.C. §101) | 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 |
| 美国版权局:作品自动产生版权(§102) | https://www.copyright.gov/what-is-copyright/ |
| 中国《著作权法》(2020 修正,含第 42 条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 https://www.gov.cn/xinwen/2020-11/11/content_5560250.htm |
| 中国《著作权法》第 42 条法定许可的律师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 | https://finance.sina.cn/2025-06-18/detail-infanwwc5591044.d.html |
(链接与数据核验日期:2026-09-27。邓紫棋案相关事实来自光明网、新黄河等 2025 年 6 月的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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